据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人民法院消息,2013年10月9日,被告周某向原告顾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,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,被告一直未能归还。2013年底,原告顾某与周某失去联系。无奈之下,顾某遂于2019年8月将周某诉至法院。案件受理后,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了法律文书。公告后不久,周某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,并聘请律师参加诉讼。
庭审中,被告出示了三份总金额为4万元的收条,落款日期均为2014年,证明周某已归还了4万元借款。顾某看到收条后,回忆起在2011年,被告周某也曾向其借过4万元,当时周某分三次还款且出具了三份收条。顾某便质疑收条上的落款日期是周某私自篡改的,但被告始终坚称收条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。原告遂当庭申请笔迹鉴定。鉴定结果显示,周某提交的收条落款处“2014”中的“4”是由数字“1”添改形成的。至此,真相大白,被告现出了原形。
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,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鉴定费1700元。
文/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香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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